主要账务处理-负债类-1

2022-08-22 2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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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类

20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下(含1 年)的各种借款。

二、本科目可按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

2002 存入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收到客户存入的各种保证金,如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担保保证金等。

二、本科目可按客户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收到客户存入的保证金,借记 “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应付分保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向客户归还保证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存入保证金利息费用,借记 “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接受存入但尚未返还的保证金。

2003 拆入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从境内、境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拆入资金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拆入资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拆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归还的拆入资金余额。

2004 向中央银行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借款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向中央银行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 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归还中央银行借款的余额。

2011   吸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

二、本科目可按存款类别及存款单位,分别 “本金”、“利息调整” 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吸收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客户存入的款项,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如存在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存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借记 “利息支出”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三)支付的存入资金利息,借记 “应付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存款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库存现金”等科目,按应转销的利息调整金额,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按其差额,借记 “利息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项存款。

2012 同业存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
二、本科目可按存放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增加存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吸收的同业存放款项。

2021 贴现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转贴现等业务所融入的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贴现类别和贴现金融机构,分别 “面值”、“利息调整” 进行明细核算。

三、贴现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持贴现票据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贴现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面值),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 “利息支出” 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三)贴现票据到期,应按贴现票据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面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差额, 借记“利息支出”科目。存在利息调整的,也应同时结转。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办理的转贴现等业务融入的资金。

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也在本科目核算。衍生金融负债在 “衍生工具”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交易性金融负债类别,分别 “本金”、“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贷记本科目(本金)。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交易性金融负债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 “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 借记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处置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 “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该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211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利息费用,借记 “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三)回购日,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 “应付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到期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2201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可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三、应付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或以承兑商业汇票抵付货款、应付账款等,借记 “材料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 “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票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企业无力支付票款的,按应付票据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短期借款”科目。

四、企业应当设置 “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资料。应付票据到期结清时,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2202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

企业(金融)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可将本科目改为 “2202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科目,并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保险)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赔付款项,可以单独设置 “应付赔付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根据有关凭证 (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按应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

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 “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上述交易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别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处理。

(一)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款项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 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 本科目,按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抵债资产为存货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记入 “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抵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抵债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三)以债务转为资本,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 按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贷记 “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

——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余额。

2203 预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 “应收账款”科目。

企业(保险)收到未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的保险费,可将本科目改为 “2203 预收保费”科目,并按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从事再保险分出业务预收的赔款,可以单独设置“预收赔付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购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三、预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 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企业(保险)收到预收的保费,借记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确认保费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从事再保险业务转销预收的赔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账款” 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款项。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企业(外商)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 “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职工薪酬的,借记 “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等固定资产使用的,按应计提的折旧额,借记 “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按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借记 “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 “管理费用” 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以现金与职工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借记 “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可行权日之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企业(外商)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发放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等,借记本科目, 贷记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二)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 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本科目, 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企业以现金与职工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行权日,借记本科目, 贷记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六)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借记本科目, 贷记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2221 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 “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 等设置专栏。

三、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采购物资等,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 “材料采购”、“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借记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销售退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的,借记 “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四)交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 (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购入材料不能抵扣增值税的,发生的增值税计入材料成本,借记 “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出售不动产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借记 “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五、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 “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借记“固定资产清理”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交的土地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同时冲销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实际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 “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 “所得税费用”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2231 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

二、本科目可按存款人或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 借记 “利息支出”、“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吸收存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 利息费用。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利息。

2232 应付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应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 “利润分配”科

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 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董事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做账务处理,但应在附注中披露。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224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企业(保险)应交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 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合同约定购回该项商品等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发生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 “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2251 应付保单红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原保险合同约定应付未付投保人的红利。

二、本科目可按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提应支付的保单红利,借记 “保单 红利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向投保人支付的保单红利,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投保人的红利。

2261 应付分保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 明细核算。

三、再保险分出人应付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 “分出保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的调整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分出保费”科目。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 “存入保证金”科目。按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记“存入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期计算的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借记 “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再保险接受人应付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保费用金额,借记 “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用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 “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调整减少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纯益手续费的,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金额,借记 “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 借记 “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结算分保账款时,按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 “应收分保账款” 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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